報載66歲的溫姓男子原本和妻子育有兩子一女,卻於28年前離家出走。溫妻72年3月曾登報警告逃夫,希望當時已離家7年多的丈夫出面,否則後果自負,但沒效果。前年7月溫妻向基隆地院聲請宣告死亡,還提出當年泛黃報紙為證,法院去年3月宣告死亡。溫姓男子今年要辦機車過戶時,發現自己「死了」,才向基隆地院遞狀撤銷,他的妻子28年後見到負心漢,氣得當庭否認認識他。

民法第八條規定:「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」

我民法之所以有死亡宣告制度,乃因失蹤人離去原來住所,生死未卜,長期下來,其一切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法律關係,均無從確定,影響其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甚鉅,因此設立此制度。而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即指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,如失蹤人之配偶、繼承人、債權人、財產管理人、保險契約的受益人,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,而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。

宣告死亡之聲請,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利害關係人須向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先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,聲請狀內須表明其原因、事實及證據。倘若於公示催告期間內,失蹤人未於該期間內陳報其生存,或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,亦未將其所知陳報於法院,此時聲請人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請求為死亡宣告之判決。

面對溫姓男子拋家棄子,二十八年間音訊全無的對待,莫怪溫妻會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,以求早點與負心漢了結關係。雖然溫姓男子已被宣告死亡,不過,法律上也有規定,如果受死亡宣告之人還生存的話,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。


L.P.S.法律保障聯盟